首页> 中文期刊> 《税收经济研究》 >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性研究

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性研究

             

摘要

合同欲生法律之效力 ,其内容应具有确定性 ;其确定非仅指自始完全确定 ,只要可得确定亦可。合同内容的确定是同合同内容的缺漏相联系的 ;发生合同内容的缺漏 ,则需加以补救。合同的补缺与合同的解释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制度 ,不能混为一谈 ;合同补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但其适用应按一定的顺序依次相续 ,确定这一顺序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愿应当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这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