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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造'狱空'看宋代官僚司法的特征

             

摘要

儒家"以德去刑"的无刑理想在宋代落实到"狱空"上,形成了狱空奏报、查验、奖惩等一套完整的"狱空"制度.由于"狱空"能为官员带来巨大的利益,宋代官员为迎合上意或希求恩赏而炮制了大量的"狱空".狱空制造者主要采取隐匿、转移甚至杀害在押囚犯等手段以清空监狱;在狱内无羁押人犯时,有的官员为达到奏报狱空标准,不再受理新的刑事案件;为了迅速疏决留狱、制造狱空,部分官员简化法定的审判程序,快审快判,快速结案.宋代官员制造"狱空"的过程反映了官僚司法的功利性特征,其行为破坏了宋代正常的法制,和儒家的司法理想完全背道而驰,这对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不无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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