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清朝及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的职官机构及其职掌、职权

清朝及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的职官机构及其职掌、职权

     

摘要

清代,中央政府极为重视对边疆地区的统治管理。早在其入关前的崇德元年(1636),创设了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蒙古衙门”。两年后,在此基础上,完善组织机构,成立了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理藩院内设尚书一名,左右侍郎一名,额外侍郎一名。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及理刑六个清吏司。其中典属清吏司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八人、主事二人、笔贴式十人、经承一人、贴写书吏二人。他们除掌办外扎萨克(即外蒙古、青海、新疆等地蒙古)划定边界、会盟、屯戍、封袭、驿递;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