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权

     

摘要

《民法总则》对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缺乏科学的体系安排,存在表述不一致、表述不清、表达赘述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弱化民事主体登记的管制功能,更多将核准登记转变为备案登记,非营利组织登记业务范围要逐步实行负面清单模式。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认定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法人清算组成员、请求撤销捐助法人决定等诉权,属于行政权行使方式的重大创新,凸显国家治理新理念。学术界应当更多采取"政治-法学"的研究范式,将民法典编纂提升到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推动民法政治学学科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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