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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治理腐败的宪法逻辑

         

摘要

为有效治理腐败,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创设了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随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以强化宪法间接效力理论的方式,改变了宪法治理腐败的附带效果及多元治理的格局;同时,以监察委员会为中心形成了一元化治理腐败模式,产生了治理腐败的双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宪法具有了对私法主体的直接效力.按照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利必有保障的宪法逻辑,未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应做到两个方面的协调,即监察权与宪法监督机制的协调,以及监察对象与宪法中人权保障功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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