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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摘要

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存在。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环境资源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现实中行政权力往往不能真正代表社会公益,有时甚至侵害我们所依存的环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屡屡发生,为了适应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要求,必须拓宽原告资格,以保证面对强大的行政权的侵害时,广大公众能通过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力量保护与他们的生命健康、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环境公共利益,实现与行政权的抗衡,并监督行政权在环境管理领域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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