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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完善刍议

         

摘要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平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设计较之旧法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自我交易主体范围过窄,禁止竞争行业范围和公司机会过于绝对等问题。针对这些不足,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完善:在实体方面,引进间接交易主体,对竞争行业范围有所"缩放",对公司商业机会分类细化规定;在程序方面,宣告自我交易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和归入权两项制度;在竞业禁止和篡夺公司机会方面引入损害赔偿制度,利用重叠行使模式以协调两者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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