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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纠纷中证据调查的可证实性

     

摘要

在兴奋剂案件中,对是否应该准许运动员提出的请求实验室提供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资料、一般质量管理资料等文件的证据调查申请有很大的争论.证据调查需要有可证实性,否则会拖延裁判,也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负担,但在像兴奋剂纠纷一样的现代型纠纷中,过度强调证据调查的可证实性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需要通过设置有限的证据开示制度,同时辅以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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