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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浅析

         

摘要

近年来网络市场急剧发展,但部分网红姓名遭到他人恶意抢注,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目前我国《商标法》对于认定公众人物姓名权恶意抢注行为有所缺失,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通常适用"在先权利"和"不良影响"两个条款予以规制,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又因为相关概念界定范围不清晰,导致法官适用错误而当事人无法维权.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正:(一)在考虑认定因素上,对于恶意抢注名人姓名行为,主观要素应当认定为恶意;(二)在法律规制方面,应当明确"在先权利"条款的界定范围以及"不良影响"条款的含义;(三)从美国和日本两国对该行为的立法借鉴,完善本国法律的缺失;(四)对于自媒体人而言,完善网络平台制度是必要的,以增强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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