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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合同效力对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影响

     

摘要

当下学界以“模式”来探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侵权责任未起到应有之效。环境侵权责任应以“模式”基础展开,即从合同入手。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合同有效按照承揽合同界定环境侵权责任;合同无效按照“控制污染源”和“排放污染源”两个条件明确“污染者”身份,并认定“污染者”责任。当“污染者”和“非污染者”存在《民法典》第1172条、1168条、1169条、1170条、1171条和1233条规定情形时,需依照相应条款界定双方环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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