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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重构

         

摘要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桥梁,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制度是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成年人重要私法地位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存在对未成年人过度保护和损害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双重局限性.现代社会,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价值发展为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行为自由的尊重,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我国在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应摒弃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采用更为灵活的“二级制”模式,进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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