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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务假法律问题探讨——基于海峡两岸比较的视角

     

摘要

工会会务假是一种法定公假,是工会代表之基本权利和工会活动权的法律保障.工会理事、监事确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工会会务时有权请假,但应办理请假手续.雇主对工会会务假的请求有权进行审查,但是不得滥用准驳权力.雇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给假、拒不支付给假期间的工资或者以未经请假旷工为由违法解雇时,劳工有权通过行政途径、民事诉讼或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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