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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体包容个体自由之限度——以黑格尔的“主观自由”概念为例

     

摘要

当代学界倾向于认为,黑格尔哲学的理论旨趣是要在现代自由主义与古代共同体主义之间实现一种综合.黑格尔借助“主观自由”概念,在其注重共同体的理论框架中,成功地为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保留了一席之地.但是,如果将“强调主体的自我决定”和“为主体划定绝对不容侵犯的私人领域”视为自由主义自由的两个核心特征,那么,势必会推出,黑格尔的“主观自由”概念由于一方面将强势的“自我决定”阉割为弱势的“主观认同”,另一方面将承认、认同等社会性因素视为“主观自由”的限定性条件,致使其无法满足上述两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因此,黑格尔的“主观自由”不能等同于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自由,其综合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的努力是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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