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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案件的缘由及方法r——以男女平等权为例

     

摘要

中国村规民约中存在诸如歧视"外嫁女"等与宪法权利相违背的规定.功利驱动下的集体主义使得违法村规民约屡禁不止,法官在审判中面临私法自治与宪法权利的两难选择.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具有正当性,这是基于私法自治的不足以及宪法至上的内在要求,也是基于法院保障个人权利的积极义务,并且村规民约并非完全是私法自治的范畴.法官在运用宪法权利介入村规民约时,应当深入把握其制定及运作背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宪法权利的适用管道,对其进行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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