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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定性对侵权判定及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

         

摘要

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实践中分别出现著作权法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和侵权责任法保护方式.因为受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客体享有的排他范围不同,所以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同的法律定性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在侵权判定时标准的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广泛,以及独创性等抽象问题举证省却的优点,令目前多数法院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传播利益.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也存在损害赔偿数额低、判赔比例小的问题.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定性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更能弥补赛事节目权利主体的经济损失.但是,即使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方式下的邻接权保护方式与著作权保护方式最终损害赔偿数额差距不大,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定性为作品,才是适应产业未来发展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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