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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以“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为例

         

摘要

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特点,分析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特征。相对于正向混淆而言,在反向混淆中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都难以量化。对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适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标准,同时综合考虑在先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原本的价值及其为在后使用人获利所作出的贡献、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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