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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及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摘要

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显著提升.伴随而来的是,公共体育设施由于设置或维护不当而造成使用人损害的案件频发.面对这一现状,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寻求合理合法的损害弥补途径,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公众参与群众体育活动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全民健身运动开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研究涉及公共体育设施致害的案件判决、相关法理解说,结合公共体育设施的公共用公物的法律属性,考察了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86条存在的问题,建议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私法途径获得损害赔偿.通过分析2种不同责任形式之间的共同点,认为两者实质上是特殊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关系.另外,梳理了相关案例的法律适用中出现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确定、补充责任适用以及责任减免事由判定的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供了防范对策.展望未来的制度完善,建议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改进和发展,将公共体育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既符合域外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做法,也符合将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纳入行政权力行使范围的趋势.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国家、公共体育设施的设置者、管理者及利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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