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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之利益权衡判断——由《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主体变更引发的思考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对于受贿罪的主体做出了较大的变动,与之前的刑法条文相比较,这种变化会对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刑事立法的过程应该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追求正义和公理的过程,每个阶段的立法者都受到那个时代道德文化、法治政策和立法技术的影响,立法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立法者在正义和法制效果之间的一种利益权衡的反映.经过利益权衡比较,为了大多数的人的利益进行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适当扩大并无不可,并且可以通过刑罚合理设置来限制受贿范围,同样也能够达到避免犯罪趋势扩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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