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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应关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摘要

现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存在的问题很多,从整体上说,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重政府管理而轻社会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宏观上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是微观上的依法治教,都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兼顾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根据这一要求,应当从三个方面修改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一是适度放开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限制,扩大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和数量;二是健全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引导机制,完善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服务和监督;三是畅通中外合作办学的权利救济渠道,依法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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