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试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选择权

试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选择权

         

摘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受教育权是教育的组成部分,亦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际法方面,《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了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后者在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缔约国在承担免费的、义务性初等教育方面制定计划和采取行动的具体义务。此外,《儿童权利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以及区域性的人权公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