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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规定的法律思考

         

摘要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怀孕妻子死亡”事件引起人们对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合理性的争论。“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进而保障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乃至生命权。该条规定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能体现法律对人的权利的保障。但同时该条规定有些机械,缺乏应对特殊情况的灵活性,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文中在详细阐述“术前必须签署手术同意书”规定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提出对该条文的修改意见,以期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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