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的相关文献在1954年到2022年内共计17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49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21523篇;相关期刊891种,包括上海护理、吉林电力、肝胆胰外科杂志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山西大学学报创刊六十周年名家论坛、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修改意见的相关文献由1003位作者贡献,包括本刊编辑部、杨景宇、薛驹等。
修改意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1523篇
占比:92.46%
总计:23277篇
修改意见
-研究学者
- 本刊编辑部
- 杨景宇
- 薛驹
- 王维澄
- 胡康生
- 李小娟1
- 孙力
- 王荣梅
- 张华梅
- 李坤
- 许传玺
- 邹维萍
- 乔晓阳
- 史五一
- 梁慧星
- 王德林1
- 严丽娟
- 乔石
- 何海燕
- 侯美玲1
- 刘志耕
- 刘悦
- 刘波
- 包文洁
- 厉以宁
- 周鹏
- 夏红芳
- 女魔法师
- 姚建龙
- 宋梅芳
- 张华
- 张海凤
- 徐燕
- 戴仲川
- 本刊讯
- 李薇薇
- 李重庵
- 杨冰
- 杨永和
- 杨立新
- 梁叙
- 汪朝霞
- 涂红
- 牛显伟
- 王妍
- 王晓东
- 王玄珂
- 程小白
- 纪亚品
- 胡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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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收到编辑部的退修意见后,请按修改意见认真修改。稿件修改处宜采用不同颜色字体标识,以便编辑和审稿专家查看。修改完成后,请对专家审稿意见逐条说明修改情况,有异议者,可说明理由。欢迎您修改时参阅本刊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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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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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撰写稿件时,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方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变动;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排于作者姓名下方。署名作者需满足以下三条: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③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仅参与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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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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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作者拿到编辑部发给的清样时,先通读一遍,重点检查专业术语、公式推导(过程和符号)是否存在原则性、技术性差错;图(表)内容,尤其是数据,与正文内容是否存在叙述不一致现象,若存在则应改正。仔细校对后于3日内返回清样,须电话告知编辑部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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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设置审查管理,我局组织起草了《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2年2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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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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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收到编辑部的退修意见后,请按修改意见认真修改。稿件修改处宜采用不同颜色字体标识,以便编辑和审稿专家查看。修改完成后,请对专家审稿意见逐条说明修改情况,有异议者,可说明理由。欢迎您修改时参阅本刊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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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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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变动;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排于作者姓名下方。作者应是: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③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三条均需具备。仅参与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一位作者负责,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致谢部分。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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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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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变动;作者单位名称及邮政编码排于作者姓名下方。作者应是: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③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三条均需具备。仅参与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一位作者负责,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致谢部分。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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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 《山西大学学报创刊六十周年名家论坛》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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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对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提出了12条修改意见:1.将第一条删去"根据宪法"四个字;2.将第五条删去"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3.恢复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关于物权优先原则的规定"在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优先保护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修改第五十一条为"国家投资的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5.增加一条宗教财产归属的规定"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6.删去第六章中的"业主的"三个字,删去本章所有条文中的"业主"一语;7.修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承包期限;8.建议删去第一百八十五条;9.在动产质权一节增加关于"营业质权"的规定;10.将第二百二十八条中的(六)公路、桥梁收费权、(七)应收账款这两项删去;11.恢复第二次审议稿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12.增加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等等.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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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
张朝久;
张永明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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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有四年多.自从有了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在日常的本职工作中,有着明确地执法依据和显著的指导作用.经过工作实践,认为“标准”尚稍有不尽人意之处.现在,谈谈我们的拙见,供业内同行们参考,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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