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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儒墨的“义利”理路

     

摘要

在先秦儒家中,“义”和“利”被解释为两个相互对抗的范畴,“舍生取义”一直是儒家哲学的传统,“义”于儒家哲学中具有极高的道德地位。但是,与其说“义”和“利”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其实,义、利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关系。这就要涉及“公”与“私”。就这一层面而言,义利之间存在着这样的逻辑理路:一旦“利”被分配于“公”,那么“公利”就是“义”;而一旦“利”只是被集中于“私”,那么就是“私利”,而个人之“私利”集合起来,也就是“公利”。也就是“义”,即遵循这样一条理路:义与利之间量质变的度就是“公”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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