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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兼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完善

         

摘要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相比,有着许多更为独特之处.例如,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它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等等.但这种民法理论上的独特性,并没有能够反映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相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仅有悖于上述的民法理论,而且立法技术粗糙不堪,给司法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追溯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参照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例,对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作深入的探讨,可以发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无论在实质内容上,还是在逻辑形式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需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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