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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性质重识与规则补正——由实践与规范脱节现象入手

         

摘要

由于错将督促程序性质认为是非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的规则续造存在偏差和缺漏,无力应对虚假诉讼骗取支付令和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用"玩消失"规避支付令的行为,妨碍了督促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澄清督促程序的本质属性是略式程序,运用略式程序原理重述督促程序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对督促程序规则进行校正与补全,是提高督促程序制度效能,发挥其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中的作用的必由之路,也可以为督促程序电子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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