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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实践的行政法治逻辑:反思与完善

     

摘要

信用惩戒面临着失信信息归集标准不一、评价功能异化、公布条件不明以及制裁措施适用失范等方面的问题,这与其旨在克服传统监管手段的缺陷、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躁冒进和信用惩戒立法的效力层级偏低、内容粗疏不无关系,所以对其进行法治化改造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其法律依据;其次,应予归集的失信信息须限定为运用现有制裁手段仍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信息.行政权不宜突破该界限逾越到可由道德调整的领域;失信信息的评价,亦不得侵袭市场的信用决定权.根据信用惩戒的运行机理,只有经过听证、调查和咨询程序认定相对人行为侵犯到一定范围内公共利益的,该信息才可被公布,而包括失信信息公布在内的整个惩戒阶段,则应受关联性原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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