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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之争——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再解释

     

摘要

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解释,学界存在基于共犯独立性说、基于共犯从属性说以及基于单一正犯体系三种路径.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一种规范的、功能的单一正犯体系,根据这一体系的理论,应当将刑法第29条第2款解释为“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没有得逞”.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一个注意规定,即在没有这一规定的情况下,事实上也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关于犯罪的预备和未遂的规定对教唆预备和教唆未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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