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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下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问题与调适

         

摘要

随着我国老龄化现象的加剧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育婴女性经济贡献的双重性逐渐被看见.然而我国育婴女性由于育婴行为而中断就业时,不仅保费和年资积累随之中断,也没有相应的育婴给付以消解育婴导致的经济不安全.这凸显出二孩政策下我国社会保险法的一个盲点在于强调奉养老龄人,而没有顾及到育婴行为对社会保险制度世代永续发展的贡献.据此,为配套推进实现二孩政策的目标,立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世代互助,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在理论上有一定可能的调适空间,包括:育婴期育婴者继续承保,保费视同已缴纳,继续累积保费年资;构建育婴假期间的育婴给付制度,保障育婴者的经济安全;实质公平下抚育子女者与无子女者间的差别对待,平衡抚育子女者的优惠性保费.然而考虑到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的复杂性,这三项主张在我国实施的紧迫性是依次降低的,其具体设计需多门学科进一步的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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