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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个持续谬误的纠偏探讨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予以了规定.其时点理应以“犯罪时”(即“行为时”)为准,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却将其错误地确定为以“审理时”为准.这一谬误一直未受到有力的质疑,且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这一谬误予以升格性的持续.该谬误源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基本原理的模糊认识,迫切需要得到澄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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