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1年内共计1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1篇、专利文献621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徐迅、杨江、乔国顺等。
不公开审理
-研究学者
- 徐迅
- 杨江
- 乔国顺
- 张建
- 张鸿巍
- 丁晓妹
- 万军
- 于福水
- 于秀艳
- 任庆忱
- 何庆祥
- 何振国
- 何能高
- 余双人
- 侯淑雯
- 光春
- 冯海明
- 冯菊萍
- 刘建寅
- 刘文文
- 刘文春
- 刘文琳
- 刘福国
- 刘蔚棣
- 刘袖眉
- 刘铭1
- 南男
- 占魁
- 卢彩霞
- 叶子
- 吴如巧
- 吴文华
- 吴治国
- 吴礼洪
- 唐楚资
- 夏平
- 夏道平
- 孙永欣
- 宋纪连
- 小紫
- 崔凯
- 崔宝宁
- 巴根草
- 常建中
- 应琛
- 张博岚
- 张成立
- 张文三
- 张晓伟
-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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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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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例外规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不公开审理,体现出对减少未成年人污名化的认知及对其矫正自新的期待.然而辗转于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冲突下,一些未成年人恶性暴力刑事案件亦面临是否予以公开审理及若公开审理所适用特定规则等考量.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文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宜由目前绝对不公开审理改为相对不公开审理,并提出严格限定可予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审慎设计有条件附程序的公开审理流程、稳妥考量适格人员有限旁听及媒体有限报道、认真赋予未成年被告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作用发挥及机制保障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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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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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例外规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不公开审理,体现出对减少未成年人污名化的认知及对其矫正自新的期待。然而辗转于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冲突下,一些未成年人恶性暴力刑事案件亦面临是否予以公开审理及若公开审理所适用特定规则等考量。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文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宜由目前绝对不公开审理改为相对不公开审理,并提出严格限定可予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审慎设计有条件附程序的公开审理流程、稳妥考量适格人员有限旁听及媒体有限报道、认真赋予未成年被告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作用发挥及机制保障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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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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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和介入对于增强司法的公正性、透明度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舆论的介入却与未成年人犯罪审理不公开原则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首先导致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与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冲撞这一“权利一权利”冲突.其次,造成了审判权独立行使与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冲撞这一“权力—权利”冲突.传统“国家亲权”“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等理论对这些冲突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但是也存在诸多内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在法权冲突视域下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解释路径进行重构能够弥补上述解释论的缺陷.在法权冲突视域下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进行解释,就是对上述冲突中的法权进行优先性排序,并通过区分法权排序的一般性情形和法权排序的特殊性情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判的法权冲突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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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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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当庭宣判,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休庭合议之后由审判人员将法院判决向当事人及旁听公众宣读,即将判决内容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宣示。①与当庭宣判方式相对应的,是定期宣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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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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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韩两国《刑事诉讼法》都涉及到隐私作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我国在立法上明确此类案件绝对不公开审理,并且不允许适当人员旁听.隐私权作为一种私权,刑事诉讼中应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分权;同时,我国规定对此类案件审理不允许任何人旁听,或不利于庭审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可考虑借鉴韩国相关制度并结合实际国情,规定涉及隐私案件可由法院依职权或者依检察院建议、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允许适当人员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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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刘某、陈某系夫妻,有一子刘小某。2014年5月刘某突发脑出血昏迷,被送入医院抢救,其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近30万元的医药费,而绝大部分都由其父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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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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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涵容侦查、审判、执行及执行完毕之后的各个阶段,所涉未成年人也绝不仅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还应包括未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证人.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尊重和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现代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所在.且从“正当程序”和“控权”的角度讲,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对于规范侦查权和审判权的行使也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媒体及相关社会组织、个人在报道和参与未成年人案件时,也不得非法收集或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