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1年内共计369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59013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青少年犯罪问题、人民检察、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三届学术年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以检察实践为主要视角”理论研讨会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文献由344位作者贡献,包括史华松、张鸿巍、胡健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9013篇
占比:99.86%
总计:259382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研究学者
- 史华松
- 张鸿巍
- 胡健
- 卢宁
- 吴燕
- 周宏
- 李兵
- 梅文娟
- 马玉兰
- 高维俭
- 东剑
- 刘天尧
- 刘瑜
- 吴孟栓
- 吴永强
- 周道鸾
- 姚建龙
- 张寒玉
- 徐俊美
- 文明
- 李珣
- 李艳芬
- 杨飞雪
- 楼笑明
- 洪磊
- 王奔
- 王守安
- 石献智
- 程功
- 蔡鹰扬
- 马剑萍
- 黄晓云
- 万伟岭
- 万昕琦
- 万清魁
- 丛卓义
- 于建轩
- 于靖民
- 亢森森
- 付来
- 代泽雄
- 伍淑平
- 何挺
- 何维
- 何缓
- 何鸣
- 余丽
- 佳轩
- 侯亚萍
- 元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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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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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受审时对诉讼活动缺乏辨认和判断能力,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应参照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发挥亲情陪伴效用,代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否则程序不正当,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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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寒玉;
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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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因1985年我国参与在北京制定,又称《北京规则》①)所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②司法制度。少年司法是建立在少年身心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背景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少年刑事司法中对这些特殊性的掌握,主要不是靠犯罪事实调查,而是靠社会调查。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少年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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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娟;
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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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非常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更是采取专人办理措施,同时还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落实特别程序规定等等,坚决遏制这类案件,强调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有效保护。但总体来说,检察机关还需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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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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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例外规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不公开审理,体现出对减少未成年人污名化的认知及对其矫正自新的期待.然而辗转于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冲突下,一些未成年人恶性暴力刑事案件亦面临是否予以公开审理及若公开审理所适用特定规则等考量.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文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宜由目前绝对不公开审理改为相对不公开审理,并提出严格限定可予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审慎设计有条件附程序的公开审理流程、稳妥考量适格人员有限旁听及媒体有限报道、认真赋予未成年被告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作用发挥及机制保障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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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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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例外规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不公开审理,体现出对减少未成年人污名化的认知及对其矫正自新的期待。然而辗转于公众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冲突下,一些未成年人恶性暴力刑事案件亦面临是否予以公开审理及若公开审理所适用特定规则等考量。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文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宜由目前绝对不公开审理改为相对不公开审理,并提出严格限定可予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审慎设计有条件附程序的公开审理流程、稳妥考量适格人员有限旁听及媒体有限报道、认真赋予未成年被告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作用发挥及机制保障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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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尧;
郑稳;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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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承载着家庭和民族的希望。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点工作。本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侵害的问题,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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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骏;
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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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用以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危险性,为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是一种量刑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过程已成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应当开展社会调查的适用对象,但该类情形与诉讼阶段仍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形有较大差异,为准确判断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有必要有所区别地对此类主体开展不同的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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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6月,在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牵头下,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等单位会签"1+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规范文件。"1"即《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6"即《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试行)。"1+6"制度明晰了公、检、法、司等部门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的框架,构建了相对独立于普通案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体系,成为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各流程的重要支撑。本刊特邀请北京市公、检、法、共青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分别介绍其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实践情况,供各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