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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证研究

         

摘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有其特殊的程序功能,检察机关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大胆推进”而不是“谨慎适用”该措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应当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加以改革完善,使其成为“反腐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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