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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摘要

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大理模式”,是地方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政府治理模式。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良好效果,与“大理模式”分不开,但现阶段仍存在着公众参与度不高、生态保护执法尚不规范、审判人员的环境专业素养不高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本较大等问题。通过分析洱海流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构建了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体系。在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健全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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