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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名购房人之隐名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基于503篇裁判文书之分析

     

摘要

借名购房案型之裁判应遵循请求权基础思维模式,规范寻找先于事实认定。除规避住房保障政策的借名合同无效外,借名合同原则有效。依严格的登记主义,借名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依有效借名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该债权依价值判断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现行支持排除强制执行之裁判路径亦不具有正当性。但部分借名人之生存利益殊值救济,故可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为其提供相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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