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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探讨——以《监察法》第31条为中心

     

摘要

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由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确立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对其条件和程序予以规定,相比在诉讼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要更为严苛。由于在调查阶段与诉讼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存在差别,当两者在对接时就可能产生一些问题。表现在形式性对接是否必然,即监察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是否必然导致在诉讼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实质性对接如何处理,即如何保障和落实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以及是否有必要建立独立的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会得到不同的答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以探索出最适合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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