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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民愤”与“民怜”因素举隅——以传统刑事审判为视角

     

摘要

“民愤”和“民怜”是民意的两种不同表现,分别代表对“犯罪人”憎恨或同情的情绪.在古往今来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包含此两类民意倾向的案件.其中民愤因素带有一定的重刑主义倾向,可能会催生较为极端的刑事政策,相比之下,与“有利被告原则”较为吻合的民怜因素对于案件的查明和公正判决有着更为积极的作用.司法者应对这两种不同倾向的民意予以区别对待,在全面查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于法律规定的刑罚裁量范围内采取“就轻避重”的原则,不因民愤因素而从重判决,适当考虑民怜因素而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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