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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的概念构造及其横向配置结构的优化

     

摘要

我国警察权的横向配置结构面临进一步优化的问题.行政机关内可否以及如何设置城管、环保、食药等专业警察,法院执行机构可否进行"警察化"改造,监察机关能否配备监察警察等实践争议均是这一问题的现象呈现.学理上"双重限缩"的警察权概念,即惯于从法定警察身份、公安机关角度的定义方式,不足以回应上述问题.主要缘由是将特定国家权力类型和特定国家机关一一对应起来,而未充分把握权力的本质属性.通过权力和机关的二分,可将警察权的内涵重新界定为一种能对人身或财产进行直接强制的国家权力,具有即时性、直接现实性、执行性和服务性特征;在外延上则包括"身份化"与"非身份化"警察权两种类型.基于此种警察权理解,可发现我国警察权横向配置结构具有"分散""集中"并存的特征,面临诸多困境.为回应制度结构上的困境和现实问题,基于对《立法法》《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的体系解释,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配置警察权的有权机关,其可以法律形式直接在横向的国家机关设置人民警察分散配置警察权.对国家机关现已实际行使的"非身份化"警察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身份化"改造,为满足新的权力需求可进行"身份化"警察权配置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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