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民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及协调

民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及协调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意义上是排斥民族习惯法的,而实质侧面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适当,这为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权应置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视野下,是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制的例外。司法者应当考虑民族习惯法的特点,重视以"违法性认识"以及"期待可能性"阻却犯罪或减轻责任,而指导性判例则有助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的统一与公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