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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法社会学思考

     

摘要

我国官方对劳务派遣的规制理念大致可以劳动合同立法为界,在其之前以鼓励为主,在其之后以限制为主。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务派遣的评价也大致可以劳动合同立法为界,在其之前以中性评价为主,在其之后以负面评价为主。这些转变的背后是对市场用工与就业形式的重构,经济性因素逐渐受制于政治性因素,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选择。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劳务派遣具有客观必然性与现实性,不应将其的超常发展视为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仅从法的强制性着手而忽略其承认性。应构建回应型调整模式,变“堵”为“疏”,调整现有规制理念,以回应市场理性与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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