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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

     

摘要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定使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在多元化的原告资格探讨范围内,公民因环境利益分散性以及专业水平较低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暂不适宜担任原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可视为对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间接否定。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新环保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告主体,对其探讨应转向诉讼程序设计轨道。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天然优势,所以应对其原告资格予以立法呼吁,并对其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序位安排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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