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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紧急状态法典之比较

         

摘要

俄、英、法、土、加5国的紧急状态法典的价值目标模式是以效率为主、民主为辅,而美国则是民主为主、兼顾效率.6国的法典除美国没有对调整对象直接界定外,其余5国都作了规定.这5国对实行紧急状态的实质要件的界定基本一致,差异性则表现在对紧急事件的分类上.美国和俄罗斯采用总统模式宣布紧急状态,其余4国则是行政模式,但6国的国会掌握着紧急状态是否能够最终生效的大权.6国的立法者在安排整部法典的体系结构时都遵循着两条基本主线,横向上依据紧急事态的类型,纵向上根据紧急事态的生命发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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