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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与算法的自由关系

         

摘要

由于大数据的介入,现代计算机的算法已经实现由封闭系统向开放系统的计算范式转向。开放系统的计算范式不再满足传统逻辑主义、计算主义对确定性知识的表征,从而由唯一性、确定性向多样性、谱系性转向。根据算法作用的不同场域,可以将算法划分为个体决策影响型算法、社会资源分配型算法和自然科学型算法,分别用于调节“我”与自我、他者、自然的关系。人与算法关系冲突的焦点是自由意志之争,算法伦理的缺位将引发人与算法自由关系的异化,包括个体的自我认知、群体的社会分配和人的自然本质的异化。鉴于现代计算机算法的开放性,我们需要对现代性的绝对的、唯一的、客观的、自足的、封闭的知识的合法性进行解构后重构,对主体性理论和自然科学的理性主义进行继承与批判,提出人与算法共在的新型自由关系。在这种新型自由关系下,人类应将算法的本质以正确的方式显现,把握人与算法的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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