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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关税谈判'主要供应者原则'之研判

     

摘要

"主要供应者原则"是GATT时期工业品关税谈判的主要模式.在该模式下,就特定产品进行关税谈判时,进口国只有与主要供应国谈判,才能准确地评估该产品关税减让的幅度,并在此基础上,向主要供应国提出最有利的对价.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下,该模式大大促进了GATT的发展和国际贸易交易内容的丰富,居功甚伟.然而,发展中国家当时很少成为哪种产品的主要供应国,因此往往被排除在GATT前几轮的关税谈判之外.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主要供应者原则"与国际组织"立法程序"的参与度和公平性要求存在明显冲突.WTO体制应力图避免"主要供应者原则"重新成为关税和非关税议题谈判的主导模式,防止WTO体制继续延续"权力导向"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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