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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之简析

         

摘要

近几十年以来,各国际组织一直力求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自194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简称 UNESCO)成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的召开终于形成了海底文化遗产公约的具体构思,并产生了在欧洲范围内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简称UCH)的一项报告。1987年,欧洲理事会建议部长委员会起草一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欧洲公约后未能成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其“海洋宪法”的地位开始奠定,却并未涉足关于保护 UCH 的具体措施。1988年新创立的国际法协会(ILA)下属的文化遗产法委员会被委以起草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重任。最终稿被称为布宜诺斯艾利斯草案,由 ILA 于1994年在第66届会议上通过,并最终提交 UNESCO 审阅。后经多届大会商讨和研究,包括 ILA草案及各类报告作为草拟基础,2001年11月2日,第31届 UNESCO 大会通过了 UNESCO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届时终于结束了水下文物保护的百年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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