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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有关共犯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摘要

中立帮助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犯罪,因此,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不符合帮助犯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他人利用之实施犯罪的,根据溯责禁止原理,应属于故意的正犯的自我答责领域.我国有关共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这似乎说明我国司法实务在中立帮助行为处罚问题上,采取了与国外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趋势背道而驰的立场.其实,这类规定只是一种"注意性规定",旨在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不要忽视对深度参与他人犯罪、原本就符合帮助犯成立条件的犯罪团伙成员的打击,而非意味着将从事具有中立性质的日常生活行为、正常业务活动的人作为共犯"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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