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论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身份共犯罪名认定问题

论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身份共犯罪名认定问题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未获得统一意见,这一方面既有司法者对于是否"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司法解释对于身份犯、非身份犯同样行为的定罪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因素.定量又定性的立法模式导致司法中唯数额倾向严重,对各罪的实质危害性的认识不同,使得普通侵财与职务侵财行为之间的区分一直未能统一,由此产生的法条竞合问题的解决应当严格根据法条竞合犯的构成,对未成立法条竞合犯的情形,应仅适用所能构成的犯罪;在法益可以受到同等评价和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将普通侵财与职务侵财的定罪标准统一、罪名统一,将职务侵财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可以将平和方式侵财的盗窃、诈骗、侵占行为统一罪名,可以更好的保护法益、方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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