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之简约化反思

     

摘要

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决定两者之间共性因素的存在,但主体、动因、内容、方式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差异不容忽视.司法实践中对能动司法的高调话语与行为,疏忽了能动司法的特性所在,置能动司法于难以承受之重的境地.考虑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原理,结合我国司法实际,能动司法的内涵与外延必须以简约化思路加以新界定,这有助于杜绝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能动司法的误读、误解与误用现象,有助于能动司法理论研究在我国的进一步深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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