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从5·12震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谈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之起算

从5·12震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谈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之起算

         

摘要

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灾区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则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期,直接关系到追诉期限之起算问题.对于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内的隔时过失犯,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之日"应采"结果主义"立场,即以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起算追诉期限.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