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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主招生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以'闵笛诉苏州大学案'为例

     

摘要

在"闵笛诉苏州大学"案中被告辩称自己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力;法院判决招生行为属于高校自主权,不具有可诉性,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我国不但规定了高校的法人主体资格,而且已经将一部分行政权授予高校行使,招生行为也不例外,是高校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而这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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