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名'

     

摘要

该文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视角,考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农地使用权"、"农地用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名称各自的长短优劣,指出它们都不适合作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名称;并认为物权法应采用"农地承包权"的名称,其理由是这一名称既体现了对权利的一体保护,又和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还准确、精炼地概括了这一权利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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